廣西北部灣新材料有限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廣西北部灣新材料有限公司
員工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全體員工從業行為,本著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線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以下簡稱:公司員工)。
第三條 公司員工廉潔從業,應當堅持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相結合,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預防機制和依法依紀懲治相結合。
第四條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等,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等要求,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恪盡職守,廉潔從業,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五條 公司員工應當忠實履行職責,忠實維護國家、出資人和公司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出資人、公司和員工權益的行為,具體如下:
(一)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公司財務制度和違反其他相關財務管理規定;
(二)違反相關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向員工索要錢物等;
(三)打擊報復,違反相關規定克扣員工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
(四)未經批準,變賣、偷賣本企業、本部門的財產、物品;
(五)對公司下達的生產經營計劃以及其他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或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在各類報表中虛報、瞞報、漏報;
(六)隱瞞、截留各種獎金或費用等,授意、指使、強令辦事人員進行違反財務制度的活動,嚴禁設“小金庫”;
(七)未經批準,不按程序擅自招用員工,或采用冒名頂替的手段,安排他(她)人進公司工作;
(八)未經公司審批核定,擅自提高個人或小團體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及其他待遇標準;
(九)不按規定和程序要求,不進行陽光采購或在采購中弄虛作假;
(十)在業務來往活動中謀取不正當的中介費、折扣費、回扣、傭金等;
(十一)公務接待用餐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菜肴,提供香煙、高檔酒水、使用私人會所和高消費餐飲場所;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和職務影響,借婚喪、升遷、升學、住院、節日、遷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和禮品;
(十三)未經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等同意,違反企業決策程序,個人擅自決定企業資產處置、對外擔?;蚪杩?、招標投標、重大捐贈、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
(十四)與供應商、工程分包商等暗箱操作、串通標底。利用工作權力之便,對供應商進行吃、拿、卡、扣、要;
(十五)泄漏公司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機密及供應商的經營信息,或者為其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采購、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業務,或為其提供便利或優惠條件;
(十六)利用公司的資源、業務渠道、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為本人或他人從事牟利活動或利益輸送;
(十七)為父母、配偶、子女、親屬與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從事牟利活動;
(十八)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傳播、聽、看,淫穢物品以及迷信活動、邪教組織;
(十九)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公司有關規定、紀律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公司黨委、紀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單位、各部門的管理人員和黨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規定要求,抓好本規定的學習貫徹。
第七條 公司紀委在黨委的領導下抓好本規定的落實,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問題,正確運用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嚴格監督公司員工遵章守紀、規范用權、廉潔從業。
第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相互聯系,溝通交流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問題與信息;紀檢監察室、黨委工作部、人力資源部應當對全體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各單位、各部門對本規定的實施管理與監督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人員遵守本規定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人員遵守本規定負教育、管理和監督責任;紀檢監察部門對執行本規定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條 各黨支部要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學習活動,把廉潔從業作為組織生活會和“三會一課”的重要學習內容。
第十一條 公司紀委對新提拔任用和職務調整的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廉政談話;對有群眾反映和有違規傾向的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對重要崗位的領導人員進行定期談話。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公司員工廉潔從業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考核、任用、晉升和獎懲等重要依據;領導干部遵守本規定情況將納入其廉政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員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事項,遇特殊情況且公司必需時,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報上級批準后執行。執行情況還應在當月上報上級紀檢監察室備查。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公司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桂港發〔2017〕45號)及公司相關制度給予相應處分。
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處理外,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公司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拒不退還或者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公司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公司領導人員職位禁入制度:
(一)違反本規定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提升職務,不得給予各種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
(二)違反本規定受到記大過和降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不得給予各種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
(三)違反本規定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的領導職務,不得給予各種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
(四)違反本規定受到留黨察看、留用察看的,恢復黨員權利和恢復公職后未逾兩年的,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不得給予各種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
(五)未經批準個人所欠公司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領導職務;
(六)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刑的,終身不得擔任公司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17年8月16日印發的《北海誠德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北誠紀發〔2017〕2號)同時廢止。